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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交强险是否要理赔吗? 醉酒驾车屡见不鲜,因此造成交通事故的更是比比皆是。那么,醉酒驾车造成第三者伤害后,保险公司该不该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呢?
案例:
2009年1月26日,张某驾驶由某保险公司承保的微型客车,与韦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韦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张某无证驾驶且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张某逃逸且经济困难,受害者家属很难从张某处获得经济赔偿,因其无证、醉酒驾驶也无法得到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受害人只能寄希望于交强险了。于是,受害人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本案件关键是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证驾驶以及醉酒驾驶,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分析: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四种情形,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以“继承丧失说”理论为依据将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对受害方预期收入减少的一种赔偿,具有财产属性。故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在内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监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版)(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九条也做了上述相同的规定。
结论:
因机动车驾驶人对醉酒存在重大过错,若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无疑使驾驶人逃避法律责任,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综上,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2条及交强险条款第9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对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人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