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驾安乘投保须知与投保人声明

一、投保须知: 1.本产品要求投保人指定投保车辆,仅限于非营业5座(7座计划一至7座计划三为“7座”)及以下个人用四轮小客车(不含国家机关及企事业用车、货车、摩托车、拖拉机及特种车及残疾人电动车)。 2.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仅限四轮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3.“意外伤害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标准: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交通意外事故,且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行业标准)所列伤残或烧伤程度等级之一者,则本公司以保险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该伤残或烧伤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或烧伤保险金。 4.搭乘:指从被保险人双脚踏入机舱、车厢或甲板时开始,至被保险人离开机舱、车厢或甲板时终止。 5.驾驶人员年龄范围: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乘客年龄范围:30天(含)至80周岁(含)(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学习、生活)。 6.每位保单指定的驾驶人员最多投保一份,多投部分无效。 7.本保险的生效日期为投保后的第二日零时或以后,具体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 8.本保险所称机动车车牌号/(以下简称车牌):指在法定机关登记的准予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标志。 9.本保险所称交通事故是指交通工具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 10.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机动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营运,则按如下方式处理:投保人应在使用性质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保险人,并及时办理退保手续。若因投保人未及时办理退保手续,导致退保保费减少的,由投保人自行承担。对保险人已在保单项下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人有权不退还剩余保费。无论投保人是否办理退保,本保险合同自机动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之日起自动终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1.根据保监发〔2015〕90号的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但不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以及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投保年龄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投保年龄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故对于被保险人的投保限额超过上述规定的,我司不再承保,若尚未达到限额的,本公司仅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 12.您可以向本公司业务人员或代理商索取保险条款,或致电本公司客服热线95550、或登录本公司官网www.axa.cn查询保险条款;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除外责任、免责条款、赔偿限额、免赔额、一般条件等黑体字/彩色标题标注的条款内容,如有不明白或有异议的,请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或代理商进行询问,如未询问,视同已经对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13.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同纸质保单拥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妥善保存。购买完成后,将发送至投保人的电子邮箱中,请注意查收。 14.投保人未能披露与本保险相关之重大事实可能导致本保险无效。重大事实是指可能影响保险公司风险评估或接受投保申请与否之事实。如果投保人不能确定某些事实是否属于应披露之重大事实,请予以披露。 15.请您了解本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了监管要求,若需进一步了解本公司最新季度的偿付能力信息及风险综合评级结果,请登录本公司官网www.axa.cn查询,该信息可以作为您决定是否投保的参考信息。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 1.投保人本人确认自愿投保本保险并知晓投保的各项保障利益的保险金额。 2.本人从未遭受任何保险公司拒绝受理投保、续保或取消保险合同或要求提高保费及附加特别约定。 3.本人已经如实填报一切重要的有关资料,绝无隐瞒或保留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贵公司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并同意将本投保单和声明作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和本人所定合约的根据,并以保险条款为准。 4.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免责条款、赔偿限额、免赔额、基本条款等黑体字/彩色标题标注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 5.本人理解并同意保险公司对本投保申请有拒绝或者接受的权利。如果保险公司对本投保申请没有提出异议,投保人同意保险公司直接安排出具正式保险单。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所载生效日期为准,贵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缴付约定保险费并经贵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 6.本人知晓并明确同意:
 1)授权安盛天平(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将本人提供给安盛天平的个人信息、接受安盛天平服务产生的个人信息(包括使用安盛天平服务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以及安盛天平根据《安盛天平服务协议》、《用户隐私权政策》、《安盛天平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所查询、收集的个人信息(以上各段落中所指的信息总体简称为“个人信息”),用于安盛天平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
 2)授权安盛天平,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按照《安盛天平服务协议》、《用户隐私权政策》、《安盛天平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条款向安盛天平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或委托授权的伙伴或其他方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个人信息。
 3)为确保本人个人信息的安全,安盛天平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个人信息安全。  本条款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其他文件成立与否和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安盛天平如何保护您个人信息的更多资料请于安盛天平网站参阅《安盛天平服务协议》、《用户隐私权政策》、《安盛天平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安盛天平有权不时修改上述协议和政策,并在网站上公布。  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安盛天平24小时服务热线(95550)取消或变更授权。 7.本人理解并同意以下制裁除外条款:保险人不应当被认为对下列情形提供任何保险保障或负责支付任何索赔或提供任何利益:如提供该任何保险保障、支付该任何索赔或者提供该任何利益会使保险人受到联合国决议或者中国、欧盟、英国或美国的贸易或经济制裁、法律或法规下的任何制裁、禁令或者限制。 8.本人理解并知晓:本产品由安盛天平承保,在上海、北京、广东、深圳、浙江、江苏、四川、河北、湖北、佛山、山东、重庆、天津、广西、大连、山西、云南、宁波、青岛、河南、安徽、陕西、东莞、福建、内蒙古等地设有25家分公司,2家直属中心支公司(苏州、无锡)。本产品由安盛天平面向全国销售。但对于安盛天平未设分公司的地区,我若在非以上地区购买的,后续服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9.本人明白若本人自愿投保贵保险公司承保的多项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贵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10.本人理解并知晓:若本人投保的是安盛天平北京分公司的产品,在中国法律允许或要求的范围内,本人同意授权安盛天平北京分公司将本人个人信息及保单信息提供给北京意外保险信息平台以作合理利用,如果填写手机号码安盛天平将为本人提供免费的投保短信提示。若本人投保的是安盛天平四川分公司的产品,本人同意授权安盛天平将本人个人信息共享至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用于(且仅用于)行业反保险欺诈排查。